《校车标识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公布
2012年8月13日,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《校车标识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,并公开征求意见。修改后的《校车标识》,在校车标识体系组成上,将“车属单位”改为“车辆所有人”,并增加了校车“停靠站点”,更加符合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》的要求。今后,在校车标牌上学生和家长就可以看到校车的停靠站点等信息。
国家标准委和质检总局2009年制定了《校车标识》,但该规定中的部分内容与国务院2012年4月颁布的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》不相符,因此国家标准委对《校车标识》进行了此番修改。修改后的校车标识将校车定义为“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”,高中生上下学不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,与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》的规定保持了一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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