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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:校车副驾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

发布时间:2012-09-21 10:23:50 来源:客车网

  2012年9月18日,陕西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完成向社会征集意见的过程,即将正式实施。


  除了对校车本身的硬件设施例如配备逃生锤、干粉灭火器、急救箱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有硬性要求之外,《意见稿》首先对驾驶人提出了具体要求,如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。驾驶员必须三年以上没有重大交通事故,必须手持A1证,有营运客车的资格证。校车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。


  为了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,《征求意见稿》对校车享有的优先权作了明确规定,包括:校车运载学生,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,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。交通警察遇到运载学生的校车时,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。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,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。


  为了降低风险,《征求意见稿》规定,校车行驶路线应尽量避开危险路段,除规定特殊情形外,校车运载学生,应当按照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。确实无法避开的,应在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、限速标志、警告标牌,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,降低校车通行安全风险。


  在时速和路线等方面,规定校车在除高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,最高时速不能超过60公里。校车在急弯、陡坡、窄路、窄桥以及冰雪、泥泞的道路上行驶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,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。


  另外,《意见稿》还要求,配备校车的学校、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专人,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。下车时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,确认乘车学生全部离车后本人才可以离车。此外,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,禁止除驾驶人、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。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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