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信部:调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政策新增多项强制性标准
2020年2月11日,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调整《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》相关内容的通知(以下简称“《通知》”),增加了部分强制性标准检验要求,提高了道路机动车辆准入门槛,标准更加严格。
《通知》原文如下:
关于调整《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》相关内容的通知
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:
为进一步加强《公告》管理,促进《公告》产品准入体系不断完善,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,现对《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》相关内容进行调整,增加部分强制性标准检验要求,通知如下:
1、将GB 34660-2017《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》列入公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,并取消GB 14023-2011强制性检验项目。
根据标准实施的要求,自2020年1月1日起,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应符合GB 34660-2017《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》的要求;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,可通过变更扩展进行整改,2021年1月1日起公告内全部适用车型应满足GB 34660-2017的要求。GB 34660-2017实施后,取消原GB 14023-2011强制性检验项目。
2、将GB 38262-2019《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》列入公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,并取消GB/T 32086-2015强制性检验项目。
根据标准实施的要求,自2020年7月1日起,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应符合GB 38262-2019《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》的要求;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,可通过变更扩展进行整改,2021年7月1日起公告内全部适用车型应满足GB 38262-2019的要求。GB 38262-2019实施后,取消原GB/T 32086-2015强制性检验项目。
3、将GB/T 37706-2019《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》列入公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
按照《关于做好<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>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》(交办运函〔2020〕38号)的要求,自2020年2月10日起,新申请型式批准的安装或者选装起重尾板的车型,应在公告参数其他栏注明尾板质量,同时提供符合GB/T 37706《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》的检验报告;2020年2月10日前已获得型式批准的相关车型,应在2020年7月1日前完成车型整改工作。
4、罐式车辆在开展GB 7258-2017侧倾稳定角项目检验时,应按照GB 28373-2012《N和O类罐式车辆侧倾稳定性要求》进行检验,侧倾稳定角限值应符合GB 7258-2017的要求。
5、对于选装ETC装置的车辆,应按照GB/T 38444-2019《不停车收费系统 车载电子单元》进行相关检验检测。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,新申请产品准入的车型应在选装配置中增加 ETC 车载装置。
6、《公告》申报系统将于2020年2月14-16日进行相关调整更新,届时将暂时关闭申报系统,请各相关企业及检验检测机构做好准备。
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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